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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团员推优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0阅读数: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要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为了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做好我院的团员推优工作,院分党委、院分团委结合我院党团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推优适用范围
根据我院党、团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凡经我院分党委和院分团委共同批准,各团支部有权通过院分团委向学生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各学生党支部在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的时候一般应从团员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二)推优标准应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党员的要求作为准则
根据我院学生中团员比例高的特点,应特别强调被推荐对象要在思想觉悟、政治信仰、思想水平、专业素质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被推荐的对象递交入党申请书应满半年,并参加过团课、党课学习且获得结业资格。入校前参加过党课培训的团员,经过院分党委认可资格的,也可视为已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结业资格。被推荐对象应在本学期本支部理论学习活动中提交学习心得。期末考试有课程不及格者、受过校纪处分者或有证据证明其有妨碍推荐公正性的行为者,取消其被推荐资格。
(三)推优程序
1、团支部应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中协助党组织考察本团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政治信仰、理论水平,并进行专门考评。各支部至少每两周应组织一次团日理论学习,积极分子在活动中的学习心得将作为理论考评条件之一。团支部考评结果作为正式推优工作的参考。没有团支部的考评结果,党支部不能认定被推荐对象的资格。
2、党支部应把向本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的共青团员( 即“入党积极分子” )名单及时通知该团员所在团支部。
3、推优名额:各支部每学期推荐1-3人(有突出表现的经过申请可以给予考核,进一步讨论)。
4、团支部根据党支部提供本支部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主持召开本支部全体团动员会。第一次动员会由团支书宣布推优的标准和方法,由学生党支部成员宣读《共产党章程》中合格党员的标准,可对申请入党的团员提出考察意见并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为正式进行推优做好思想上和行动上的准备。
5、动员会结束2-4周内,团支部召开本支部团员大会,申请入党的团员可进行简单的自我推荐。团支书主持到会团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由团支部组织委员如实记录。(注:团支部动员会及团员大会召开3日前,团支部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上报院分团委组织部,团委有关负责人届时列席;班主任和党支部委员应被邀请参加;团员大会应有本支部全体团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参加方有效。)
6、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并在征求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推荐人选,写出推荐意见(包括被推荐人的自然状况、政治表现、学习工作表现、班主任及楼长的意见、团支部委员会意见及团员大会意见等,如有反对意见也应列入),及时院分团委组织部审定。并应在1周之内将推荐结果和推荐意见向本支部全体团员总结汇报。
7、院分团委组织部根据团部支推荐意见,指定专人找被推荐人谈话,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在全面了解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会议,讨论确定向党组织推荐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人员名单,同时填写《推优登记表》(一式三份),由院分团委书记签字,盖团委印章后,移交负责对被推荐对象考察、发展工作的党支部。同时将推荐名单报公司团委备案。各团支部书记原则上不参加团支部推优,由院分团委组织部结合其团支部素质考评情况及所在支部考评情况,在征求其所在团支部及有关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有关党支部推荐。
8、推优名单确定后,由院分团委组织部组织以下两项活动:
(1)组织被推荐对象进行理论学习交流;
(2)组织被推荐对象列席一次党支部会议。
9、院分党委和院分团委组织部领导全院的推优工作,定期对基层党、团组织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党、团组织要重视推优工作,并把它作为考核党、团基层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评选优秀党、团支部、优秀党、团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院分团委组织部定期进行评比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10、团委将于学生党支部取得密切的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要注意抓好团组织“推”和党组织“接”这一关键环节的衔接工作,使推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团支部推优工作中出现的不当现象和错误行为,任何团员都可向院分团委组织部递交书面意见以求公正、合理地开展工作,但至迟不得超过总结会结束后3日,且匿名信一概不予认定。对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团员及团支部应根据情况给予团纪处分,并取消被推荐的资格。
(四)团支部每学期开展一次推优活动(原则上应在11月、4月完成本学期的推优工作),各团支部可根据本支部的实际情况安排推优工作的具体日程并负责确定被推荐对象的综合评定工作。
(五)推优有效期:
推优资格自支部大会召开起六个月内有效。
(六)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10月起生效,由会计学院分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