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内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指导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山西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大[2011]42号),结合我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术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团队意识,能认真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在近3年内未发生教学责任事故和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
2、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同等条件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优先。
3、遴选当年10月1日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三)业务条件
1、有系统的专业理论和业务技能,可以承担会计学科相关课程的教学,掌握一门外语,了解会计学科教育发展动态。
2、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与会计学科培养方向基本保持一致。
3、近3年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出版著作1部。
4、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横向课题1项,到账经费3万元(以学校财务处核准为据)。
5、科研成果须经学院、科研处认定(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持人)。
6、拥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相关执业资格者优先。
第二条 校内指导教师选聘程序
(一)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表》及《山西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备案表》。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评审并投票表决,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即为通过。
(三)学院将《山西财经大学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表》及《山西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备案表》汇总后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四)校学位办公室汇总、审核合格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确认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资格。
(六)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后由学校颁发聘书,由校学位办列入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三条 校内指导教师的聘任与解聘
(一)聘期。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聘期为三年。校长聘任。
(二)初聘。遴选公示结果无异议,确认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资格后,予以聘任。
(三)续聘
1、续聘条件
(1)上一聘期,圆满完成教学和指导研究生的任务。
(2)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3)主持在研项目1项,科研项目到账经费不少于3万元(以学校财务处出具的证明为准)。
(4)续聘年龄不超过57岁。聘期结束不再分配新的指导任务,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指导工作结束,指导教师资格随之终止。
(5)满60周岁终止指导资格的指导教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修业未结束的,由教学管理委员会根据学生所在培养方向指定其他指导教师完成指导工作。
2、续聘程序
学院每年六月初将经过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续聘指导教师名单报学校学位办公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续聘。
3、学校聘任的博士研究生指导导师不适用本办法,其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聘期随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一同终止。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毕业,指导工作随之结束。
(四)解聘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对培养工作不负责或不能为人师表,连续两次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
(2)同一学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有2人次被匿名评阅专家评定为“不同意参加答辩”的。
(3)所指导研究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位条例的行为或教师本人被认定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连续两学年资格评价不合格的。
(5)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指导工作或连续三年因故未能招收指导研究生的。
2、解聘程序。教学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当事人若对解聘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4、被解聘指导教师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由教学管理委员会根据学生所在培养方向指定其他指导教师完成指导工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5、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愿或不便于任职时,可提前向学院说明,以便学院进行调整。
(五)因故不在岗半年以上,无法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暂停指导工作。暂停指导研究生期间不分配新的研究生,由教学管理委员会指定和委托其他指导教师指导其未毕业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条 校内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教师负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塑造和科学道德的引导、示范和监督;负责研究生的专业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毕业(学位)论文、毕业的全过程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研究方向及发展趋势,在规定时间内指导研究生制定科学的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工作。
(二)负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塑造和科学道德的引导、示范和监督。定期听取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学习汇报。
(三)每年为研究生讲授1门专业课,作1次以上讲座并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四)结合所带课程进行调查研究,每年编写相关的教学案例1个,并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鉴定。
(五)负责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科研、实践能力培养。
(六)指导研究生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对毕业的研究生做出客观评价和是否可以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的建议。
(七)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中止培养的意见。
(八)对所指导研究生的休学、退学、奖惩和是否可以按期毕业提出意见。
(九)指导和帮助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参与学院教学团队建设,对学位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校内指导教师任课要求
(一)有坚实的会计学科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会计学科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
(二)熟悉和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特点、要求。
(三)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设备进行教学。
(四) 初次任课的教师需在开课前40天内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供相关教学资料,包括教师简介、课程教学大纲、教案、多媒体课件、课程案例及使用说明书、拟用教材及参考书、课堂讨论题目等。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授课。
(五)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讨论、教学实践等。教学期间对研究生的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对研究生提交的作业、案例报告进行批改、点评,对研究生的课堂表现和平时成绩进行评定和记录。
(六)认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考核命题任务,考试结束后,在规定实践内向学院和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提供考核成绩单,同时提交作为考核依据的试卷、作业、案例分析报告等材料。
(七)按照教学执行计划和课程表科学安排教学进度。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得迟到和早退。需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八)积极主动开展课程建设,认真完成学校的研究生课程建设任务。
(九)注重形象,衣着得体。
第六条 任课教师选聘与教学评价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由教学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所有任课教师须填报《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任课登记表》,报会计学院备案。
(三)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教学质量提升的需要,调整任课教师。
(四)每门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学管理委员会组织参加本门课程学习的全体研究生对任课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选聘任课教师的依据,同时将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
(五)连续两次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任课教师不再安排该门课程的教学。
第七条 其他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3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会计学院专业硕士教学管理委员会。
会计学院
20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