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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7-10阅读数:

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专业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山西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大[2011]42号),结合我院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和发展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校外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一)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在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财会组织和领导工作并具有10年以上实践经验。

(三)具有系统的财会理论知识和业务专长,能够开设专业课程或学术讲座。

(四)具有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教学实践和开展横向项目研究的能力。

(五)科学研究能力较强,具有一定数量的财会领域科研成果(含调研报告、企事业发展规划等)。

(六)拥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者优先。

第二条 校外指导教师选聘程序

(一)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大学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及《山西财经大学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备案表》。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评审并投票表决,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即为通过。

(三)学院将《山西财经大学大学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及《山西财经大学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备案表》汇总后交校学位办备案后,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取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后由学校颁发聘书,由校学位办列入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三条 校外指导教师任职时间

(一)校外指导教师每三年聘任一次,根据考核情况可以续聘。

(二)年龄达到55岁时,不再安排指导学生,但已安排学生必须保证完成指导任务。

(三)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愿或不便于任职时,可提前向学院说明,以便学院进行调整。

第四条 校外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每年承担2-5名研究生的指导任务,在学生人学时,由学院根据学生意向安排到位。

(二)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协助学校安排并全程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实践活动,对所指导学生的教学实践报告提出具体的评价和鉴定意见。

(三)指导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调研和毕业(学位)论文必须的专业实践调研,提出毕业(学位)论文评价意见。

(四)为所指导学生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直接相关的横向研究项目,并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完成研究任务。

(五)每年为研究生作1次以上讲座并参加相关学术活动。

(六)指导应届毕业生的择业选择并提供方便。

(七)参与学院教学团队建设,对研究生教育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条 校外指导教师工作待遇

(一)根据所指导学生人数,按照每生每年1200元计酬。

(二)为研究生作1次讲座,按照1000元计酬。如果授课,按每课时150元计酬。

(三)参加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按每生200元计酬。

(四)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供与课程相关的教学案例并通过鉴定的,每个按1000元计酬。

(五)享受学校研究生导师的其他待遇。

第六条 校外指导教师履职评价

(一)学院每三年对校外指导教师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合格者继续聘任,评价不合格者,学院不再安排指导任务。

(二)评价内容和标准参照第四条。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所指导学生共同完成。

(三)对获得优秀等级者,给予相应的鼓励。

第七条 其他

本办法自2012613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会计学院专业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

会计学院

2012年6月13